在现代社会,加班已成为许多职场人士的常态。然而,对于加班费和调休,很多人存在疑惑,尤其是当加班只给调休而不给加班费时,是否合法呢?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。
首先,我们需要明确加班费和调休的概念。加班费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之外,因工作需要而延长工作时间所获得的额外报酬。而调休则是指将加班时间安排在休息日,以便劳动者在后续的休息日得到补偿。
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;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。由此可知,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,应当支付加班费或者安排补休。
然而,现实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,往往选择只给调休而不给加班费。这种做法是否合法呢?根据我国《劳动法》第四十五条规定,劳动者连续工作满一年的,享有带薪休假。这一规定意味着,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,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补休,而不是直接给予调休。
但是,如果用人单位确实无法安排补休,那么是否就可以只给调休而不给加班费呢?答案是:不可以。因为根据《劳动法》第四十四条规定,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,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。因此,即使无法安排补休,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加班费。
总之,加班只给调休不给加班费是不合法的。用人单位在安排劳动者加班时,应当优先考虑安排补休,如果确实无法安排补休,也应当支付加班费。劳动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,勇敢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。同时,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管,确保劳动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。